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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律师苗宇丨从实用角度看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效力

imtoken官网钱包app 2023-06-21 05:53:51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化解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坊、Tether 等虚拟货币在法律上不具有补偿性,不应该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的效果-无效

《通知》明确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他们自己。

从笔者检索到的相关案件来看,法院在实践中一般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式: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或裁定驳回诉讼。

1.驳回索赔的判决

如(2021)鲁01民中3796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因虚拟货币产生的债务均为非法债务。本案中,赵委托刘购买BUT币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应为无效合同。一审法院认为,赵与刘之间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有效,不正当地责令解除,应当予以纠正。

又如(2020)鲁02民终9008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在“MFC平台”投资“虚拟货币”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而我国“MFC平台”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批准在国内运营“虚拟货币”,违反我国金融法规,应属无效合同。一审认定本判决有误,本院予以更正。

2.驳回诉讼的裁决

(1)不属于法院范围

在(2021)苏04民终4306号案)中,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虽然比特币可以被视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但我国目前尚无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是民法问题,在本案中,不具有真实的可回收性,不能用法币进行量化。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因此,本案涉及的比特币返还请求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2) 涉嫌经济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的,不认定为经济纠纷案件的但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例如,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民中4674号)认为,原告向公安部门报案,被告涉嫌使用UES虚拟货币。诈骗,公安部门已经立案。原告起诉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涉及同一事实认定,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得作为民事案件继续审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不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法院认定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的,原告可以主张其他权利。综上,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二审济南中院进一步认为,涉案资金性质确定与UES虚拟货币诈骗案有关,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诉讼并无不当。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2民初2675号案)认为,原、被告因委托理财投资“sie”虚拟经济活动发生纠纷。货币,而发行虚拟货币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本案涉及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涉嫌犯罪,原告的起诉被驳回。

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或者确定不生效后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应以折扣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如,在(2021)京03民终10254号)一案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财务顾问协议》的内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无效。 . 双方确认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即终止委托。所涉合同具有委托性质,委托事项因违反公共利益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合同当事人所表达意思的真实性。相关委托内容为双方的约定,基于信任发生,委托事项实际完成,根据委托性质,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同时,委托过程中,受托人未获得代理收入,故委托人根据《理财顾问协议》要求受托人承担部分损失或依据无效协议主张恢复原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涉案合同的性质没有适当确认,但结果是正确的。

三、结束语

投资有风险,建议寻求专业意见或向有资质的专业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