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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集资诈骗,律师如何为清白和轻罪辩护? ——以借贷和虚拟货币为例

怎么下载imtoken苹果版 2023-03-24 05: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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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淳律师:聚焦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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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领:

近年来,集资诈骗罪面临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作案手段发生变化,证据标准不统一。 特点,本案涉案人数往往数万人,对主观要件要求较高老板做比特币诈骗员工有罪吗,证据材料十分复杂,相关规定错综笼统。 在审理过程中,通常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诈骗手段、涉案数额难以确定等共同难题。 问题。 当行为人涉嫌集资诈骗时,律师如何有效辩护免罪至无罪,这罪那罪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不同的辩护策略会产生不同的后果,因此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和办案经验,探讨当行为人被指控犯有集资诈骗罪时,律师如何为无罪/轻微犯罪辩护。

文本:

1.主观上,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护律师在接到案件时,首先应当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集资资金的目的。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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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 这意味着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据此,即使行为人有以诈骗手​​段非法集资的行为,但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 行为人的部分非法集资行为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募集资金无法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的数额;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他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资金的共同故意的,不属于集资诈骗罪的共犯。 下面举两个典型案例(有罪和无罪): 1)如果行为人不具备开办公司的能力/条件,却以募集资金开办公司为名,将受害人投入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自己挥霍,又不打算偿还的,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例如:曾某某以合伙投资收购废品可获取巨额利润为由,先后向被害人李某、杨某1募集资金创业,但实际上并未经营,这构成集资诈骗罪【(2017)粤1973刑初4号】。 2) 反之,如果行为人确实为经营企业而募集资金,募集的资金也用于经营企业,但由于市场风险、经营不善等客观因素,导致企业亏损,无法继续经营。还清集资本息,即使行为人避债而去,未见债权人,但由于行为人自身并无非法挪用募集资金的主观目的,该行为仅是一种民事纠纷,不能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王X3等人被指控犯有集资诈骗罪,被判无罪[(2016)吉兴终第264号]:

检察院认为:

某公司、被告人王3、王2以公司经营和流动资金为名,通过担保公司办理担保贷款、银行向亲属、朋友、同事等高息借款2000余万元。借款等大额借款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相称,致使募集资金无法归还的,构成犯罪集资诈骗案。

法院认为:

根据王3、王2的供述和公安机关根据审计报告编制的《某公司2009-2012年费用明细表》,以及刘政辉等人的证言,公司经营期间被指控犯罪后,某公司投入大量建厂资金1900万余元,原材料支出733万余元,支付利息1900余万元。 这些数据可以证明,公司借了很多钱,其中大部分都投资在了公司的建设和生产经营上。 虽然有1900万余元利息,但被告供述,借高利贷也是为了建厂投产,获得高额利息。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公司支付的高额利息与生产经营无关。 也就是说,“生产经营”应该从广义上理解,不能简单地限于单位账簿中记载的“主营业务收入”。 因此,公诉机关“大笔借款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相称”的意见没有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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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募集资金”能否归还,实际上公司是在履行还款义务的同时支付高额利息。 根据审理非法集资案件的有关规定,返还的利息必须作为还本付息计算。 此外,部分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查封查封了该公司的房产、土地等财产。 公司查封财产并进行了有效评估,以核实公司是否有能力偿还贷款,但公安机关尚未作出评估,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公司“无力偿还”贷款大量借款。 综上,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公司及王三、王二的借款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公诉机关指控的集资诈骗罪名不成立。被判有罪。 2、同一案件涉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作为轻微犯罪的抗辩理由。 . 但是,在同等数额或者同等犯罪情节下,集资诈骗罪比其他罪名更为严重。 因此,律师可以着重对集资诈骗罪从轻处罚进行抗辩。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构成要件上有一定的重叠。 检察院和法院在实践中的认定也存在一定差异。 当然,不同法院的认定也存在一定差异。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非法集资。 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由于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法益不同,在数额上的认定也各有倾向性。 那么,能否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产生(想法)的时间,对于区分两种犯罪的界限老板做比特币诈骗员工有罪吗,准确判断两者对应的犯罪数额至关重要。罪行。 例如,在“租宝案”中,不同省市的不同被告人被判处“集资诈骗罪”,也有部分被告人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但是,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一定区别。 辩护律师需要分清以下三个方面:

1)从不同的目的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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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手段非法获取集资资金。 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不能构成本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目的是通过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自用或者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2)区分不同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手段,是集资诈骗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具体表现为诈骗手段与非法集资相结合;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采用诈骗手段,也没有采用诈骗手段。 采用诈骗手段是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而是通过支付“高息”的方式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不欺骗“存款人”接受存款并支付高额款项利率。

3)区分不同的对象

集资诈骗罪不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只有一个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张淳律师认为,在办案过程中,辩护时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律师不应只依赖被告人的辩护,而应以被告人的辩护和客观的事实证据为依据进行辩护。 例如,在“虚拟货币”业务被指控集资诈骗的案例中,对于组织者、领导者、发起者来说,由于他们拥有后台管理权和资金掌控权,那么这些人就可以将财物作为他们自己的。 有便利; 至于普通员工和基层行为人,这类人不具备财产占有能力,他们通过佣金、回扣、工资等方式获取资金,因此他们的行为更接近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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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在实践中,组织者(老板)会给一些表现突出的员工大量的金钱/实物奖励,或者承诺未来的实物或金钱奖励,那么这些人能否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张淳律师认为,这种行为不能一概而论。 应为集资诈骗罪的共犯。 如果不知道是诈骗罪,就不能以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 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确定行为人的主观知情。 通常在司法上需要看加害人的供述,当然如果有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也可以认定。 例如:黄某某等人被指控犯集资诈骗罪【(2019)浙0382刑初第1155号】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星某某”是虚拟货币“星某某”的情况下进行推广。诈骗工具,宣称虚拟货币发行量恒定,只涨不跌,鼓励投资者通过开发人员的参与获得收益。 “星xx”虚拟货币从开始发行到最后崩盘,价格一直在上涨,最后崩盘时单价直接跌到几毛钱。 货币、交易平台、钱包APP无法使用,投资者购买的虚拟货币消失。 黄某某一直活跃在所谓的“币圈”,接触过比特币、以太坊等各种虚拟货币,并通过玩弄虚拟货币赚取了巨额财富。 可见,黄某某对虚拟货币的运行规则有一定了解,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明知虚拟货币受幕后操纵,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徐某某、郑某某线下开发需要买币时,两人都没有足够的币卖,只能向黄某某购买。 被告人徐某某受被告人黄某某授意,帮助黄某某共同投资虚拟货币“兴XX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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