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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虚拟财产的犯罪性质

imtoken官网钱包app 2023-07-20 05:07:20

摘要:针对因盗窃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以实际案例为例,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属于一种物,可以构成盗窃罪的犯罪客体。它在计算犯罪数额方面是特殊的。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虚拟财产的保护可以以案例为导向来提高,无需单独立法。关键词:虚拟财产;盗窃罪;犯罪数额徐磊、陈雄章基本案情,自2005年11月起,两被告人有预谋利用原瑞华信息技术公司购买的VO IP网关、服务器等设备在充值电话上设置盗窃平台,可以通过固定电话直接拨打,也可以通过中国移动的手机转接方式进入各地电信充值平台进行盗号。将其传递到被盗区域的手机上。2006年1月至2006年2月,徐磊、陈雄章雇佣学生通过上述方式向上海电信16885885腾讯充值平台拨打诈骗电话,累计充值电话71.86万元。2006年3月22日至23日,两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向浙江丽水电信16885885腾讯充值平台骗取充值电话,价值155880元。徐磊在网上以30%左右的价格将Q币充值的QQ号售出,共收赃款706811元。经审理发现,腾讯Q币每充值1元,充值产生的话费由手机名下的用户承担。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给他人电信费用造成巨大损失。

①案例点评 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互联网上的虚拟财产盗窃就是其中之一。在互联网上盗窃虚拟财产已成为严重危害我国互联网安全和秩序的行为。2007年1月,几家主要销售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虚拟物品的网络游戏公司发表联合声明,呼吁打击网络盗窃,维护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盗窃行为有不同的判断。盗窃虚拟财产的情况也是如此。有的认定为盗窃罪,有的认定为侵犯通讯自由罪,有的认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的认为不构成犯罪。. 事实上中国虚拟货币被盗案,在案件中也无法回避同样的问题,即如何表征虚拟财产,如何确认或评估虚拟财产的价值?一、虚拟财产性质的确定(一)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网络虚拟空间中的虚拟资产种类很多,主要包括:(1)游戏账号级别,(2)虚拟金币,(3)虚拟装备(武器、盔甲、药品等),(4)虚拟动植物,(5)虚拟账号ID和角色属性等①。在物质形态上,其本质是电磁信息, 虚拟财产是电磁记录。

他的身体所做的工作和他的双手所做的工作,我们可以说,理所当然地属于他,因此,一旦他从自然提供的状态和放置该事物的状态中取出任何东西,他就拥有了混在他的劳动中,他参与了他所拥有的东西,从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既然是他把这东西从自然为他安排的一般状态中拿出来,他的劳动就给它增加了一些东西,从而排除了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无可争辩的财产,那么除了他之外,没有人有权获得这种收益,至少只要有足够的同样的商品供他人使用。在所有情况下,这就是发生的事情。”2洛克将劳动作为产权的法律依据,确立了衡量产权的核心因素。那是,财产所有权的基础是劳动价值原则,劳动是财产之母,劳动使物体脱离自然放置的状态,我们从共同出发,获得虚拟财产的最重要途径之一是通过投资游戏玩家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虚拟财产与不动产之间存在真实的市场交易。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的真实承认,真实交易的繁荣与繁荣,就是对虚拟财产属性的确认。而价值——是孤立的个体现象而非社会现象,是人们对财产效用的感受和评价,而不是财产的客观物质属性。劳动使物体脱离自然放置的状态,我们从普通开始获得虚拟财产的最重要途径之一就是通过游戏玩家大量时间和精力的投入。虚拟财产与不动产之间存在真实的市场交易。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的真实承认,真实交易的繁荣与繁荣,就是对虚拟财产属性的确认。而价值——是孤立的个体现象而非社会现象,是人们对财产效用的感受和评价,而不是财产的客观物质属性。劳动使物体脱离自然放置的状态,我们从普通开始获得虚拟财产的最重要途径之一就是通过游戏玩家大量时间和精力的投入。虚拟财产与不动产之间存在真实的市场交易。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的真实承认,真实交易的繁荣与繁荣,就是对虚拟财产属性的确认。而价值——是孤立的个体现象而非社会现象,是人们对财产效用的感受和评价,而不是财产的客观物质属性。虚拟财产与不动产之间存在真实的市场交易。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的真实承认,真实交易的繁荣与繁荣,就是对虚拟财产属性的确认。而价值——是孤立的个体现象而非社会现象,是人们对财产效用的感受和评价,而不是财产的客观物质属性。虚拟财产与不动产之间存在真实的市场交易。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的真实承认,真实交易的繁荣与繁荣,就是对虚拟财产属性的确认。而价值——是孤立的个体现象而非社会现象,是人们对财产效用的感受和评价,而不是财产的客观物质属性。

因此,整个价值论或整个经济理论都应该从人的需要和满足人的需要的效用出发来研究。③因此,虚拟财产也可以具有财产价值,只要满足游戏玩家等特定群体的心理需求,不需要大家认可。所以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属性。(二)属于虚拟财产的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包括物权理论、债权理论、知识产权理论、债权和著作权二要素理论、债权理论和著作权理论。物权,新权利理论。界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虚拟财产合法所有权的确定是构建虚拟财产法律分析的前提,它决定了法律在适用和保护方式上的差异和优势。作者认为,虚拟财产属于物。首先,民法中的物已经从物的形式中分离出来,呈现出物的表象。扩张的趋势是可以由特定主体直接控制的财产利益。4这个定义解决了传统对事物定义的局限,“财产利益取代有形物体、无形物体或自然力等,是一种相对普遍认为,事物的特性是可控性、稀缺性、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可能性。网民还可以通过为自己的账户设置密码来防止他人修改、添加或删除自己的数据,也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操作互联网上的虚拟财产。有学者认为,根据产权的法律原则,虚拟产权这种产权特征需要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认。

⑧其实是对物权法制的误解。物权法制化是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变化条件、保护要件等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物权种类和超出法律范围行使物权。因此,物权的法律内容不包括物权客体的合法化,只要能够成为民法客体,就可以成为物权客体。其次,虚拟财产的存续时间不影响虚拟财产的物权。许多学者认为,在讨论虚拟财产的特性时,虚拟财产是有时间限制的。我们认为,虚拟财产的期限不影响虚拟财产的财产。沧海桑田,世事变迁,任何物体都会变迁,直至消失。所以,万物都有存在的期限,只是期限不同,虚属性的期限比较短。二、构成盗窃罪论据(一)虚构的条文仍然注意规定虽然承认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但不影响《刑法》第264条和第265条的关系)刑法 不同的理解导致不同的结论,即刑法第265条的规定是否相对于第264条的规定,是注意的规定还是虚构的。应提醒司法人员注意有关规定,以免被司法人员忽视。警示性规定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重申了相关规定,仅具有指示性。①如果认定第265条为第265264条,盗窃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因为虚拟货币、虚拟人物、高级装备等都可以兑换成真实货币。

②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有真实经济价值和可支配动产,可作为盗窃罪的客体。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盗窃虽然具有智能化、虚拟化的特点,但与现实生活中的一般财产盗窃相同。盗窃虚拟财产是危害社会的,盗窃行为是可以表征的。应通过对互联网上虚拟财产的价格和信用的评估,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规范。③ 法律虚构是将原本不同的行为视为同一行为。故意将不同的人视为相同的人。法律虚构是一项特殊规定,一项例外规定,不是普遍的。④ 刑法第265条被认定为第264条虚构规定的,那么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仅限于对实物的保护,刑法第265条规定本来不属于盗窃罪的行为为盗窃。一种犯罪形式是立法中的“类比”,或者是立法中的特殊规定,即将一种特殊的盗窃(贪污)行为作为盗窃罪来处理。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只承认盗窃电、煤气、天然气、盗窃他人通讯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等行为可以认定为财产犯罪,即虚拟财产并非少数特殊法律明文规定可以认定为财产犯罪的无形资产。所以,对于仅针对财产的盗窃等犯罪,应排除盗窃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的可能性。由于特殊规定只能适用于特殊对象中国虚拟货币被盗案,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类推定罪处罚。

QQ号即使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即使是一种财产,也只是一种特殊的新型财产。分析表明,现行立法不能包括此类“财产”。根据上述概念和原则,目前出现的QQ账号盗窃、虚拟财产盗窃等新的法律问题,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不能认定为财产犯罪。⑥笔者认为,刑法第265条规定的盗窃罪是一种注意性规定。首先,从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来看,从财产论的角度来看,盗窃罪的客体大致有以下四种理论:(1) 实体论;(2)管理可能性论;(3)效用论;(4)可能性论。⑦现在普遍认为,只要有管理的可能性,就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其次,如果将第265条理解为除本法规定的无形物品外,盗窃其他无形物品不构成犯罪,这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通过司法解释规定的电、煤气等,也可以构成盗窃罪的客体,所以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包括无形物品,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包括财产利益。 ,刑法的保护是合乎逻辑的。刑法第265条不适用于该法。相反,请注意法规⑧。即使在司法实践中,盗窃无形财产也被认定为盗窃罪,因此对盗窃电、煤气、天然气等的司法解释中“等”二字的解释,也不是指犯罪前的列举。等效词“电、气、天然气”等性质相同的公私财产,但所有非列举的以客观存在形式具有特殊性的公私财产。

因此,在我国,无形物品完全可以构成盗窃罪的犯罪客体,而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完全可以构成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 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其他财产”应当包含哪些内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财产”的内涵和外延尚未明确界定,将QQ号码(虚拟财产)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是对刑法规范的扩展解释,且不违反法定犯罪原则①。(二)盗窃虚拟财产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虚拟财产的整个犯罪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行为人非法进入网上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游戏;向游戏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输入指令,以转移、复制、删除或更改游戏中受害玩家的虚拟物品。这些行为一方面侵犯了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另一方面,违反公私财产所有权②。虚拟财产能否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财产犯罪的牵连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财产罪又如何呢?,行为计算机信息系统领域的前沿技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具有犯罪客体的法律性质,只能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前沿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盗窃网络游戏、账号、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产,只是普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涉及国事、国防建设和前沿科技领域,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客观上,一是违反国家规定是本罪的前提,二是实施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此类有害行为包括删除、修改、添加、干涉四种并行选择的形式。最后,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后果严重。③本罪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1994年2月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的设备、设施。信息采集、处理、存储、传输、检索等人机系统的规则和规则。因此,严格来说,网络游戏不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范畴,因为网络游戏不具备采集、处理、存储、传输、检索等功能。计算机信息系统强调计算机的应用功能,而网络游戏则以娱乐为主。盗窃虚拟财产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三、确定盗窃金额就像一些学者所说的那样。虚拟财产保护的第一个困境是虚拟财产的价值和价格难以确定。

④ 财产的本质属性在于它的价值,它以使用价值体现,以交换价值衡量。⑤因此,在判断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时,解决其价值问题是不可避免的。由于我国对犯罪的定义是定性和定量的,根据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才能构成盗窃罪。如何衡量盗窃金额,虚拟财产盗窃金额的计算是个问题。有学者认为,盗窃金额难以计算,难以将网络盗窃虚拟财产定性为盗窃罪。实际上,数额只是盗窃定罪量刑的标准之一,并非全部。盗窃的数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也是定罪量刑的参考标准。另一方面,刑法中任何犯罪行为的规范模式都具有典型特征。是否应当认定盗窃,应当以是否符合盗窃罪的法律规定为准。至于确定盗窃后如何计算金额,是一个操作层面。问题。因为数额难以计算而否认盗窃的定性,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逻辑推理来说都是不合理的。⑥ 在盗窃金额的计算上,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操作:一、盗窃罪的数额计算应以损失的数额为依据,而不是以赃物的数额为依据。网络游戏设备和账号的售价往往低于其实际成本。例如,对于网络盗窃犯罪,犯罪数额是根据赃物数额计算的,不利于打击网络犯罪或保护玩家利益。其次,在计算方法上,盗窃罪的涉案物品的价值,通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确定。盗窃案,其中明确规定了被盗物品的价值。具体计算方法。网络游戏设备和账号的售价往往低于其实际成本。例如,对于网络盗窃犯罪,犯罪数额是根据赃物数额计算的,不利于打击网络犯罪或保护玩家利益。其次,在计算方法上,盗窃罪的涉案物品的价值,通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确定。盗窃案,其中明确规定了被盗物品的价值。具体计算方法。网络游戏设备和账号的售价往往低于其实际成本。例如,对于网络盗窃犯罪,犯罪数额是根据赃物数额计算的,不利于打击网络犯罪或保护玩家利益。其次,在计算方法上,盗窃罪的涉案物品的价值,通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确定。盗窃案,其中明确规定了被盗物品的价值。具体计算方法。犯罪数额是根据赃物数额计算的,不利于打击网络犯罪或保护玩家利益。其次,在计算方法上,盗窃罪的涉案物品的价值,通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确定。盗窃案,其中明确规定了被盗物品的价值。具体计算方法。犯罪数额是根据赃物数额计算的,不利于打击网络犯罪或保护玩家利益。其次,在计算方法上,盗窃罪的涉案物品的价值,通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确定。盗窃案,其中明确规定了被盗物品的价值。具体计算方法。盗窃罪所涉物品的价值,通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确定,其中明确规定了价值。的被盗物品。具体计算方法。盗窃罪所涉物品的价值,通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确定,其中明确规定了价值。的被盗物品。具体计算方法。

但是,由于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是新事物,法规并没有明确其价值确定。从网络游戏中虚拟资产现有价格的由来来看,有两种方式:(1)网络游戏开发商直接出售虚拟资产时的自主定价;(2)线下交易游戏参与者 以上价格可以直接参考,另一种方式是网上网上交易,我们相信虚拟财产交易已经有一定规模的交易市场,比如淘宝网的QQ交易区可以参考交易如果价格变动较大的话,可以用被盗时的价格来计算,如果市场价格不统一,可以按均价计算。从长远来看,应建立与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的价值评估机制。② 这个比较健全可靠。理论上,最客观公正的方式是通过权威、独立的评估机构来确定净财富的价值。③ 有学者提出了更详细的概念:为保证对虚拟财产综合评价标准的正确判断,必须建立和完善虚拟财产评价程序。关于鉴定人的选任,在设立专门的虚拟财产鉴定机构之前,可以参照司法机关鉴定鉴定人的选任程序和原则。国家有偿聘请高级网络游戏开发研究人才。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事件发生时虚拟财产的价格,为司法判断提供依据。条件成熟时,可根据各地网络游戏发展情况,在大中城市的评估公司设立专职或兼职虚拟财产。价格评估师提高虚拟财产评估的准确性,促进公平公正。

④ 四、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方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已被提上日程,立法者占据主流,倡导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希望通过单独的法律直接指定虚拟财产;有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比如在刑法中完善侵犯通信自由罪,完善财产犯罪立法,比如对盗窃QQ号和虚拟财产作出专门规定,直接规定应当适用盗窃罪的规定,并就数额的计算和情节的轻重作出立法规定;困惑,并明确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笔者认为,虚拟财产立法无法挽救当前的危机。一是时效性不强,立法时间长,当前危机难以解决;二是新兴产业立法滞后,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迅速,盲目立法,即使能暂时解决危机,也必然会在社会发展中再次受到挑战。因此,我们提倡现行刑法保护虚拟财产的方法,一是用刑法解释将虚拟财产解释为现行财产犯罪的犯罪客体,二是通过典型判例强化判例引导作用。不可否认,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对传统的犯罪客体理论产生了影响。但是,在处理虚拟盗窃案件时,首先要考虑虚拟财产是否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纳入盗窃罪的客体——财产。, 在这个概念内,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不能认为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也没有必要对盗窃虚拟财产单独定罪。首先要考虑虚拟财产是否可以纳入盗窃罪的客体——通过法律解释的财产。, 在这个概念内,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不能认为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也没有必要对盗窃虚拟财产单独定罪。首先要考虑虚拟财产是否可以纳入盗窃罪的客体——通过法律解释的财产。, 在这个概念内,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不能认为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也没有必要对盗窃虚拟财产单独定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并不严格限于特定财产,刑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股份、个人合法拥有的股票、股票等“债券和其他财产”。可见,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不存在障碍。事实上,法律适用的障碍不是立法语言的表达,而是如何解释立法语言的表达的问题,而这种解释需要一个自给自足的理论解释。⑦其次,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数量的虚拟财产案件,⑧其中一些比较典型。由于新型犯罪的增加,刑法理论来不及考虑,刑法规定不明确,刑法应更加重视对刑法案件的研究,通过案件的引导作用,解决新型犯罪问题。在判例研究中,判例实际上具有准法律渊源的含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有充分理由作出判决,并以判决理由和判决理由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更为合适。 . ⑨参考文献:(1)于志刚:《论网络游戏中虚拟现实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载于“

(4)陈然、黄敏峰:《数字时代被盗物品的演变与对策》,人民检察院,2004年(5)。(5)聂立泽:“ QQ在中国大陆第一案”关于盗号案件法律适用的探讨,载于政法杂志,2006年(6).(6)陈兴亮:盗窃案的质性研究)虚拟财产,载《中国法律评论》,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页。(7)徐福仁、庄晓:《传统犯罪客体理论面临的挑战——虚拟犯罪客体》,载于《河北法》 》,2007年第2期。(8)见刘宁:“各地公布的多起虚拟财产盗窃案”,载于《人民法院报》,第三版,2007年1月29日。(9)张明凯:《刑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页。